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工作法律依據及審批工作的請示》(京藥監保化〔2009〕20號)收悉。經研究,提出意見如下:
在《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出臺實施之前,保健食品的監管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進行,原有的保健食品監管依據與《食品安全法》不抵觸的,可以繼續適用。有關情況國家局會及時向國務院相關部門報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二○○九年七月六日
關于保健食品監管法律依據的意見(食藥監辦許函〔2009〕2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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