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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普通食品配料中含有“雪菊”、“亞麻籽”舉報案件的處理意見(滬食藥監食生〔2017〕215號)

發布單位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發布文號 滬食藥監食生〔2017〕215號 發布日期 2017-10-30 生效日期 2017-10-30 有效性狀態

發布單位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發布文號 滬食藥監食生〔2017〕215號 發布日期 2017-10-30 生效日期 2017-10-30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其他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53846.html

各區市場監管局、市食藥監局執法總隊:

 

  近期,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陸續收到舉報,反映生產經營的普通食品配料中含有“雪菊”、“亞麻籽”,認為該行為違法。為妥善處理該類舉報案件,市食藥監局組織召開了專題會議,經認真研究,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嚴格貫徹執行國家食藥監總局相關復函要求

 

  2017年1月20日,國家食藥監總局辦公廳下發了《關于雪菊可否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的復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7〕39號),規定雪菊與菊花不同,如需開發為新食品原料,應當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安全性評估。2017年8月9日,國家食藥監總局辦公廳下發了《關于石榴子、亞麻籽有關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7〕538號),規定亞麻籽在我國主要用于榨油,國家衛生計生委未開展亞麻籽作為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審查工作。

 

  自以上復函之日起,本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停止生產經營配料中含有“雪菊”、“亞麻籽”的普通食品,對正在銷售的產品應當及時召回,召回的產品不得作為食品原料生產普通食品。

 

  食品生產經營者如需開發“雪菊”、“亞麻籽”用于普通食品的生產經營,應當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的規定申報批準。

 

  二、根據違法情形,依法處理舉報案件

 

  收到生產經營的普通食品配料中含有“雪菊”、“亞麻籽”舉報的,各單位應當依法立案。對違法行為發生在以上復函發布前的舉報案件,可結合生產經營者是否依法履行相關進貨查驗要求、是否停止生產經營相關食品、是否主動召回相關食品、是否依法處置召回的相關食品等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相關規定,依法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發生在以上復函發布后的舉報案件,食品生產經營者明知相關復函且生產經營的普通食品配料中依舊含有“雪菊”、“亞麻籽”的,應當依法查處。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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