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各市(地)、綏芬河市、撫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農墾總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黑龍江省白酒全鏈條監管現場會暨食品生產監管會議精神,經反復征求各市(地)局意見,省局制定了《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加強白酒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將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給省局。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4日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白酒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白酒生產經營秩序,落實省局《重點食品品種全鏈條監管工作方案》,完善白酒產品從生產經營到餐桌的全鏈條監管新舉措,確保白酒食品質量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對加強白酒食品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工作目標
落實“四個最嚴”要求,按照風險管理的理念,全鏈條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進一步加強對白酒生產經營,特別是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綜合運用日常監督檢查、“雙隨機”檢查、飛行檢查、體系檢查和檢驗檢測手段,嚴格落實白酒產、供、銷、用各環節的監管執法責任,認真排查和化解風險隱患,追根溯源,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嚴厲打擊。有效解決白酒塑化劑超標、違法添加藥品等非食用物質、超范圍超限量使用甜味劑等食品添加劑,以及非食用助燃劑誤食、誤用、標識標注不規范等問題,嚴防白酒中毒事故發生,確保全省白酒生產經營秩序明顯好轉,保障公眾酒類消費安全。
二、白酒生產經營主體的責任和義務
白酒生產經營主體(以下簡稱“企業”)作為食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要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生產經營,確保食品質量安全。
(一)白酒生產加工
1. 企業主體資質合法合規。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白酒生產許可規定條件和要求組織生產,保證生產條件持續符合發證要求。在符合相關產業政策前提下,及時辦理生產許可的延續、變更、注銷等手續,確保資質合法合規。不得倒賣、出租、出借白酒生產許可證,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白酒生產許可證。
2. 建立質量安全授權人制度。要建立并有效實施食品質量安全授權人制度,以書面文件形式明確授權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一名企業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全權負責白酒質量安全,承擔白酒原輔材料采購和使用、生產過程控制、產品出廠檢驗和產品出廠簽字履行放行責任,確保白酒質量安全。
3. 建立質量安全追溯體系。企業要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白酒生產企業建立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的指導意見》建立質量安全追溯體系,以書式全程可追溯記錄或信息化技術實現白酒質量安全順向可追蹤、逆向可溯源、風險可管控,發生質量安全問題時產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責任可追究,記錄應包括產品、原輔材料、生產、檢驗檢測、銷售、貯存、運輸、交付接收、設備、設施、人員、召回、銷毀、投訴等全部信息內容,各項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有效,不得修改、滅失。
4. 管理制度要求。要切實落實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企業應建立并有效落實原輔材料采購驗證及記錄、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貯存運輸管理、銷售臺賬和隨附單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及人員培訓、不合格食品召回等質量管理制度,并建立相應的考核辦法,對生產的白酒質量安全負責。采購的原輔材料、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應符合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要求。對采購的原輔材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以及外協加工品要進行有效檢驗或驗證,并應有相應的記錄。企業購進食用酒精必須符合食用酒精標準GB10343,并且要加強自檢,確保不會誤把甲醇等液態非食用物質混入白酒生產加工。購進的糧食等原料必須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不得購進腐敗霉變、農獸藥殘留或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致病菌超標、超過保質期的玉米等原料,以及含有非食用物質、超范圍添加甜蜜素、糖精鈉等甜味劑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食用酒精或酒基、酒曲等用于生產加工酒類食品。不得在酒類生產中添加藥品等非食用物質。直接用于食品生產加工的水必須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有相應的檢驗報告。鼓勵企業建立原料糧食訂單基地,或與農民簽訂訂單合同,對原料質量安全進行有效監控。
5. 加強生產過程控制。企業應按照白酒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企業良好生產規范(GB/T 23544-2009)和白酒廠衛生規范(GB 8951-1988)要求保證企業生產和衛生條件,企業應根據食品質量安全要求和企業生產實際確定生產過程中的關鍵質量控制點,制定關鍵質量控制點的操作控制規程或作業指導書,明確責任人,并對生產過程中的關鍵控制工序建立可追溯性記錄,確保各關鍵控制點按工藝文件進行監控,切實對生產過程實施有效管控。
6. 加強白酒出廠檢驗管理。企業要嚴格建立并落實出廠檢驗及記錄制度。嚴格按照白酒強制性標準和企業明示標準進行產品出廠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廠銷售。要依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確保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標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企業不具備氰化物自檢能力的,可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企業一旦發現產品中出現甲醇或氰化物等安全指標不合格的,要立即停產整改、徹查原因、召回產品,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7. 加強塑化劑析出監控。企業要對生產過程中直接接觸白酒原料及半成品、成品的設備設施、工具、管道、包材、周轉用工具等進行全面排查,不得使用易析出塑化劑的塑料制品用于直接接觸白酒產品的生產加工、包裝或周轉,并定期對原料酒基和成品進行塑化劑析出的監測。
8. 嚴格規范產品包裝及標簽。企業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標注酒類標識。不得虛假標注產品執行標準和配料表等強制標示內容,不得生產銷售無包裝、無標識、標識不全或標識信息不真實的白酒,不得生產銷售標注“特供”、“專供”、“專用”、“特制”、“特需”等字樣的白酒,不得以液態法、固液法冒充固態法白酒,不得以低度酒冒充高度酒。
9. 建立食品添加劑明示制度。企業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嚴禁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特別要注意防范違法違規使用甜蜜素、安賽蜜、糖精鈉等甜味劑問題。對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生產單位、采購單位、執行標準、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明編號、使用數量、使用方法等內容做好記錄,并在廠區顯著位置進行明確公示。
10. 建立企業自查與報告制度。白酒生產企業應按照《食品企業自查與報告管理制度》,定期對自身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發現存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1. 加強白酒貯存和運輸管理。白酒應儲存在干燥、通風、陰涼和清潔的庫房中,庫內溫度宜保持在10℃-25℃,不得與潮濕地面直接接觸;嚴禁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易污染物品、危險貨物與酒類混貯、混運;嚴禁煙火,定期實施安全檢查;運輸時應避免強烈震蕩、日曬、雨淋,裝卸時應輕拿輕放。
12. 加強白酒小作坊生產監管。按照《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規定,白酒小作坊生產列入所轄市政府小作坊核準目錄的,應取得白酒小作坊核準證后方可組織生產,未列入所轄市政府小作坊核準目錄的,不得生產白酒。糖化飼料廠副產品如作為飲用酒及酒類加工原料出售,應按照小作坊管理,取得小作坊生產資質后方可生產經營。白酒小作坊只能生產固態法白酒,不得采購原酒或食用酒精生產加工白酒。采購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容器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有毒有害,污染白酒,并定期對生產的白酒委托有資質的法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二)白酒經營(含流通、餐飲服務)
1. 企業資質合法合規。白酒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持證照經營。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證照,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粘貼“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白酒”的告示。
2. 嚴格自律,加強質量安全管理。白酒經營單位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嚴格自律,誠信經營。要建立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及記錄制度、銷售制度、貯存運輸管理、從業人員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和不合格品管理等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從業者必須持有健康證明。白酒經營應做到專人采購、專人保管、專人登記、專賬管理、專庫(區)存放,規范管理。發現或獲知所經營的白酒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或問題的,要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規定,及時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向轄區監管部門報告。
3. 嚴格執行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制度。采購白酒產品時,應當向首次供應方索取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小作坊核準證等資質文件,并復印留存。每批購進產品時均需索取該批次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生產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如供貨者沒有提供批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需對進貨產品進行檢驗。采購進口酒類商品的,除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批次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外,還要對標簽進行嚴格審核,核對中文標簽,標簽和酒類商品不得分離,確保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要求。同時,嚴禁在經營環節加貼和補貼標簽行為。進貨臺賬、儲存和銷售臺賬應統一裝訂成冊,酒類隨附單、進貨生產廠家的生產許可證、工商執照、檢驗合格報告復印件等資料要建檔保存,確保白酒產品實現全程可追溯管理。
4. 散裝白酒經營管理要求。散裝白酒經營單位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采購符合規定的散裝白酒產品,并嚴格按照規定條件貯存運輸。散裝白酒盛裝容器和銷售工具應當符合白酒產品包裝和工具要求。散裝白酒的容器或包裝上,應標明白酒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產地、生產許可證編號(或小作坊核準證編號)、配料表、酒精度、生產日期或批號、貯運要求、購進數量等相關信息。銷售工具要定期消毒或清洗,并確定責任人,懸掛或張貼提示牌。白酒經營單位不得銷售無生產許可標識預包裝白酒及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散裝酒。流通環節不得對白酒產品進行再次加工或分裝,不得在白酒中摻雜使假。
5. 餐飲單位自釀酒管理。餐飲單位自釀酒(含傳統泡酒)應當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并明示自釀酒原輔料及加工原料相關信息。自釀酒只限于本店銷售,不得在本店外銷售。
6. 農村集體用餐白酒管理。農村集體聚餐組織者要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確保酒類質量安全,防止白酒中毒事故發生。所使用的酒類飲品,應嚴格按照聚餐報備要求,由聚餐舉辦者或承包者如實及時準確將酒類飲品的供貨方資質證明、索證索票證明材料、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或核準編號)、生產日期、產地、酒精度、購進數量等相關信息一并于聚餐前提前48小時報送本村餐飲食品安全信息員,并按規定做好留樣工作。本村餐飲食品安全信息員要認真做好登記,并及時向轄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備。嚴禁向無資質或資質不全的單位或個人購進酒類商品用于農村集體用餐。
7. 餐飲單位安全管理。餐飲單位對用于火鍋加熱、烹飪助燃的酒精燃料及其他助燃物質等要加強管理,應添加藍色染色劑等易于辨別的物質,不得與其他產品、物品混放、混用,尤其不能與酒類混放,必須使用有明顯標識的專用中間流轉容器,并實行專人保管、專人使用,嚴防發生誤食、誤用等情況。
8. 網絡銷售白酒規定。網絡平臺提供者應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嚴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對其平臺銷售酒類商品經營者資質條件進行嚴格審核,對入網酒類商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入網酒類商品經營者網絡銷售的白酒產品應證照齊全,保證白酒食品質量安全。網絡經營者進貨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有效證照和每批次白酒產品的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并在網絡食品信息發布頁面的醒目位置公示該白酒合格證明文件。白酒經營者應當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和銷售記錄制度,建立進貨和銷售電子臺賬,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批號、保質期、供貨(購買)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銷)貨日期等內容。網絡不得銷售散裝白酒。
9. 其他要求。白酒經營者應及時受理顧客投訴和搜集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并將其向白酒生產者及時反饋,重大安全隱患要第一時間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三、白酒監督管理
按照省局《重點食品品種全鏈條監管工作方案》,著力完善白酒產品從生產、流通到餐桌的全鏈條監管新舉措,創新監管方式和手段,促進監管信息公開,鼓勵運用互聯網+等科技成果,構建“職責明晰、履職盡責、上下聯動、高效運轉”的食品監管工作體制。
(一)加強日常監管,建立企業信用檔案
各縣(區)食品藥品監監管部門按照分級分類監管的原則,對白酒生產企業和小作坊每年監督檢查不得少于4次,對白酒經營企業每年監督檢查不得少于2次。鄉、鎮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應在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領導下,對本轄區白酒生產經營者,包括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生產經營者開展普查登記,建立健全監管檔案,詳細記錄白酒生產經營者基本信息,切實納入監管視線,增強監管針對性,消除監管“死角”,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予以更新。白酒生產加工企業要全部納入省局電子信息追溯管理系統,建立動態監管信用檔案,由轄區局負責錄入日常監管信息(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詳見附件),并向社會公開,實施動態監管。
?。ǘ嵤?ldquo;雙隨機”檢查和“飛行檢查”,提高監管工作效能
省局定期不定期組織“飛行檢查”、市地間“互查”等,加強對各地日常監管工作的督查督導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的監督檢查。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制定白酒“雙隨機”檢查工作方案,針對白酒生產中可能存在的問題,采取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名單、隨機抽取檢查人員等方式,定期組織對白酒生產經營企業的“雙隨機”監督檢查,重點對原輔料采購或進貨查驗、生產經營環境條件、生產過程控制記錄、出廠檢驗、銷售記錄等全程追溯各環節開展全面檢查,監督企業持續保證生產經營許可或核準必備條件,嚴格按照標準要求組織生產經營。同時,對轄區局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情況實施有效監督和指導。
?。ㄈ娀L險管理,加大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力度
按照風險管理的理念,科學制定白酒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計劃,提高監督抽檢工作有效性和覆蓋率,鼓勵采用快檢等手段,提高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效能和問題發現率。加強對白酒中甲醇、氰化物、塑化劑、甜味劑等重要安全指標的檢驗檢測,將白酒標簽標識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作為監督抽檢的重點。對全年沒有接受過監督抽檢的白酒企業要列入重點監管企業名單,查明原因,加強監管和風險防控。發現安全性指標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立即責令企業停產整頓,召回產品,徹查原因,依法處理。同時,加大風險監測或監督抽檢范圍與頻次,及早發現、處置食品安全問題。認真開展白酒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對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發現的問題及時匯總分析,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并主動向地方政府報告,促進監管工作責任落實和職責履行。
(四)嚴格依法行政,嚴懲違法違規犯罪行為
依法查處白酒生產銷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或小作坊核準證生產加工白酒行為,嚴厲打擊使用工業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白酒行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白酒的黑窩點黑作坊和銷售不符合規定的散裝白酒經營單位,嚴厲打擊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及假冒偽劣、摻雜使假白酒行為。一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構建投訴舉報平臺,促進社會共治
進一步推進12331投拆舉報平臺建設。通過宣傳教育,提高白酒生產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和食品安全意識,提高消費者的健康意識、食品安全意識和環保意識,引導消費者科學、健康消費白酒,并鼓勵公眾積極參與對白酒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監督、投訴。
?。娀?ldquo;三責”落實,嚴格追究監管責任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當前白酒質量安全形勢,正確處理監管與發展的關系,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以及“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負首責、企業承擔主體責任”的三責原則,建立屬地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權力與責任相平衡、目標與手段相統一的食品監管工作機制。要嚴格依法行政,強化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建立健全白酒質量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嚴守白酒質量安全底線,確保白酒質量安全。對白酒質量安全存在突出問題的地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附件:1. 食品(白酒)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2. 酒類全鏈條隨附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