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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訂新食品原料等行政審批事項相關規定的通知(國衛食品發〔2017〕21號)

發布單位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發布文號 國衛食品發〔2017〕21號 發布日期 2017-04-17 生效日期 2017-04-17 有效性狀態

發布單位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發布文號 國衛食品發〔2017〕21號 發布日期 2017-04-17 生效日期 2017-04-17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其他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http://www.nxws.gov.cn/web/news/newsview.do?id=17659&type=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部署和要求,現就修訂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行政審批相關規定通知如下:

 

  按照《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國務院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加強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衛法制發[2015]100號)要求,在涉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審批的所有規范性文件中,刪除需要申請人提供中文譯文公證、驗證試驗的有關條款。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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