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 | 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7〕7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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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7-11-01 | 生效日期 | 2017-11-01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復函批復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預包裝食品中是否可摻入印刷物的請示》(川食藥監〔2017〕96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為實現食品包裝、運輸和貯存的目的,在不危害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預包裝食品中可以加入必要的印刷物,但此類印刷物標注的內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且不得代替食品最外層包裝物上依法應當標注的內容。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包裝物內加入的各類印刷物,直接接觸食品的,應當符合食品相關產品的有關要求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等相關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