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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辦公廳關于“自煮火鍋”食品生產許可有關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7〕6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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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 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7〕631號
發布日期 2017-09-14 生效日期 2017-09-14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復函批復 專業屬性
備注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自煮火鍋”等組合包裝食品有關問題的請示》(渝食藥監文〔2017〕37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二、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企業生產多類別食品的生產許可審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依據產品的產品屬性、工藝特點、生產要求等,按照產品審查細則及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審查方案組織進行。

 

  三、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多類別食品的,應當按照一企一證的原則,發放一張食品生產許可證。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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