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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日本輸華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措施的通知(國質檢食函〔2011〕4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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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文號 國質檢食函〔2011〕411號
發布日期 2011-06-13 生效日期 2011-06-13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專業屬性 進出口,檢驗檢疫
備注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根據目前日本福島核電站放射性物質泄漏對周邊地區食品、農產品的污染現狀,總局經過風險評估,決定在確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對目前日本輸華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措施做如下調整:

 

  一、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允許日本山梨、山形2個縣2011年5月22日后生產的符合我國要求的食品、食用農產品和飼料進口。

 

  二、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允許輸華的日本食品、食用農產品和飼料中,除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產品及水生動物、茶葉及制品、水果及制品、藥用植物產品外(具體 HS編碼見附件),不再要求日方出具放射性物質檢測合格證明。所有允許輸華的日本食品、食用農產品和飼料仍需日本官方出具原產地證明。

 

  三、有關日本輸華水產品放射性物質檢測合格證明和原產地證明的出證機構和證書格式已下發各局,其他食品、食用農產品和飼料相關證書的出證機構和證書格式總局將另行通知。

 

  各局在日本輸華食品、食用農產品和飼料放射性物質檢驗工作中發現問題,請及時處理并報告總局。

 

  附件:   應出具放射性物質檢測合格證明的產品HS編碼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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