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 | 食藥監辦食監二函〔2016〕8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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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6-12-06 | 生效日期 | 2016-12-06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復函批復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公母種豬及晚閹豬肉生鮮肉品是否可以上市銷售問題的請示》(閩食藥監食流﹝2016﹞168號)收悉。經商農業部,現函復如下:
一、我國種豬和商品豬采用相同的養殖模式,不存在因養殖方式差異導致質量安全水平差異的問題。種豬及晚閹豬肉不屬于病害肉,農業部門未發現在質量安全方面與普通豬肉有明顯區別。
二、目前,我國沒有禁止屠宰和銷售種豬及晚閹豬,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種豬及晚閹豬,應當在胴體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上標明相關信息。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豬肉時,應當索取并查驗相應的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采購種豬肉和晚閹豬肉,還應當查驗豬胴體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上標明的相關信息。
三、按照國家標準《鮮、凍片豬肉》(GB 9959.1—2001)有關“公、母種豬及晚閹豬不得用于加工鮮、凍片豬肉”的規定,禁止銷售加工為鮮、凍片豬肉形態的種豬肉和晚閹豬肉。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