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 | 食藥監食監三便函〔2016〕2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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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6-10-11 | 生效日期 | 2016-10-11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復函批復 | 專業屬性 | 標簽標識 |
備注 |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咨詢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再注冊后標簽使用問題的函(內食藥監食生〔2016〕298號)收悉。經研究,現回復如下:
根據原《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保健食品再注冊有關事項的通告》(2013年第5號),為做好保健食品注冊與日常監管的銜接,避免不必要的浪費,對于變更或再注冊已批準的產品,除因安全性問題國家發布明確規定要求進行注冊變更的情況外,申請人應當在自批準之日起6個月后嚴格按照新批準證書內容組織生產,此前生產的產品允許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此復。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監三司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