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 | 食藥監辦食監三〔2014〕1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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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4-09-12 | 生效日期 | 2014-09-12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2017-03-15 |
屬性 | 專業屬性 | 其他 | |
備注 | 本法規已失效,依據請查看:總局關于第一批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2017年第31號),附件2中第6條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含破壁靈芝孢子粉產品的監督管理,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破壁靈芝孢子粉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辦食品函〔2014〕390號)已明確,破壁靈芝孢子粉不宜作為普通食品原料。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告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使用破壁靈芝孢子粉作為原料生產加工普通食品,不得經營含破壁靈芝孢子粉的普通食品。發現企業存在上述行為的,應當要求企業立即改正,停止生產和經營;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理。
二、使用破壁靈芝孢子粉作為原料生產加工保健食品應當取得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對于未獲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生產破壁靈芝孢子粉產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按照未獲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生產破壁靈芝孢子粉產品予以查處。
三、對于黑窩點非法生產破壁靈芝孢子粉產品的,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201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