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發布文號 | 工商廣字【1997】第2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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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997-08-08 | 生效日期 | 暫無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備注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極品”兩字在廣告語中是否屬于“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極品”兩字,與上述用語含義相同,屬于絕對化用語,故適用上述規定。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