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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化妝品命名規定》及《化妝品命名指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食藥監許[2010]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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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 國食藥監許[2010]71號
發布日期 2012-02-05 生效日期 2012-02-05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暫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實施《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化妝品命名指南》,做好相關銜接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規定發布前已批準或備案的產品可繼續使用原名稱。到期需要延續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對產品中文名稱進行審核。要求保留原產品中文名稱的,應當在延續時同時提出申請(申請表見附件),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個有效期結束。

 

  二、本規定發布前已經受理的,按照原規定執行。

 

  三、《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化妝品命名指南》僅適用于化妝品的命名,在進行化妝品衛生監督時,產品中文名稱應當以批準或備案的內容為準。

 

  請各級化妝品監管部門切實做好《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化妝品命名指南》的宣傳貫徹工作。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反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許可司。

 

  聯 系 人:陳志蓉,陳少洲

 

  聯系電話:(010)88330402

 

  傳真:(010)88373268

 

  電子郵件:chenzr@sda.gov.cn

 

  附件:   化妝品許可批件(備案憑證)保留產品中文名稱申請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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