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 | 食藥監許函[2009]1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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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09-07-29 | 生效日期 | 2009-07-29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專業屬性 | 其他 | |
備注 | 暫無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近期,一些化妝品企業相繼反映,申請單位(委托方)向部分省級化妝品監管部門提出受委托加工化妝品的生產企業(受托方)衛生條件審核申請時遇到一些問題。根據《健康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衛生條件審核規范》,現對申請委托加工企業衛生條件審核的有關事宜規定如下:
一、委托加工化妝品的生產企業衛生條件審核申請應由申請單位(委托方)向化妝品實際生產現場所在地(受托方)省級化妝品監管部門提出。
二、受理申請的省級化妝品監管部門應按照《健康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衛生條件審核規范》的要求,對受委托加工化妝品的生產企業進行衛生條件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許可司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