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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于修改《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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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衛生部

衛生部

發布文號 衛監督發〔2005〕190號
發布日期 2005-05-20 生效日期 2005-06-01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暫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有關單位:

 

  為了加大化妝品衛生監督力度,提高執法效率,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作出如下修改:一、將《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修改為:《條例》中規定沒收的產品,由衛生行政部門監督銷毀。二、將《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修改為: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撤銷批準文號由原批準機關批準。

 

  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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