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質檢總局 質檢總局 | 發布文號 | 質檢食監函〔2010〕2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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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0-11-18 | 生效日期 | 暫無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備注 | http://www.fjqi.gov.cn/xxgk/tzgg/201012/t20101214_88977.htm |
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你局《關于建議調整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申請材料中有關要求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衛生部關于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范圍的批復》(衛監督函[2010] 18號)規定,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因此,企業申請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應提交的申請材料中,不再要求提交經備案的企業標準。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