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農業部 農業部 | 發布文號 | 農辦科〔201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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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3-05-17 | 生效日期 | 暫無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備注 | 暫無 |
農業部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委員:
為進一步規范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評審工作,明確安委會委員的權利和義務,提升安全評價工作的科學性,做好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依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原有的安委會工作規范進行了修改完善,制訂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工作規則》?,F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辦公廳
2013年5月17日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條 依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部商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組建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簡稱安委會),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工作,為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提供技術咨詢。
第二條 安委會開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應當堅持科學、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安委會設立秘書處,由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承擔日常工作。
第四條 安委會委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碜o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遵紀守法,作風正派,恪守科學道德;
?。ǘ┚哂修D基因生物技術研究、食品安全、植物保護、環境保護、檢驗檢疫等一項或多項專業背景,熟悉轉基因生物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及知識;
(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
?。ㄋ模┥眢w健康,熱心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工作,本人自愿且能夠保證履行委員各項義務;
?。ㄎ澹┚哂兄腥A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五條 安委會委員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推薦,農業部遴選和聘任,每屆任期3年。
第六條 安委會委員的權利:
(一)有參加安委會會議和相關活動的權利;
?。ǘ┯蝎@得相關資料和文件的權利;
?。ㄈ┯斜頉Q權;
?。ㄋ模Π参瘯ぷ鬟M行監督,有提出批評意見的權利。
第七條 安委會委員的義務:
?。ㄒ唬┳袷貒曳煞ㄒ幒捅菊鲁?,執行安委會決議;
?。ǘ┌磿r參加安委會會議和活動,保證參會時間,科學、及時、公正、明確地提出意見。委員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參加委員會會議的,應事先請假,并說明理由和時限;
(三)承擔安委會交辦的任務;
?。ㄋ模┍J孛孛?,不得泄露會議討論情況;
?。ㄎ澹┍Wo知識產權,嚴守申請人的技術秘密;
?。┲鲃有麄鬓D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規和相關科學知識;
?。ㄆ撸┏袚r業部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 因安全評價工作需要,農業部可增補安委會委員。
第九條 安委會委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農業部可解除其委員資格,或自動解除委員資格: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委員條件的;
(二)不能認真履行委員義務的;
?。ㄈ┪唇浥鷾什粎⒓影参瘯h;
?。ㄋ模┤纹趦热毕瘯h四次以上的,自動解除委員資格;
?。ㄎ澹┮园参瘯瘑T名義從事相關商業活動或公開發表有悖于安委會決議言論的。
第十條 安委會設立常委會會議、專業組會議和審查小組會議。
第十一條 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員委托的副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專業組組長和副組長參加。主要職責是審議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申請,以及閉會期間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重大問題的技術咨詢。
第十二條 安委會設植物及植物用微生物和動物及動物用微生物專業組。各專業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2名。專業組會議由專業組組長主持,本專業組成員參加。主要職責是審查本專業領域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申請。
第十三條 根據需要,專業組可設分子特征、食用安全和環境安全等審查小組。審查小組召集人由專業組組長指定。審查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本審查小組成員參加。主要職責是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申請進行初步評審。
第十四條 安委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3次,原則上于每年3月、7月和11月召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到會有效。常委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必要時可邀請相關委員參加。
第十五條 安委會按照以下程序評審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申請。
?。ㄒ唬┟貢幮问綄彶?;
?。ǘ彶樾〗M評審,提出初審意見;
(三)專業組對審查小組意見進行評審。評審時原則上應當協商一致,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委員同意方為通過;
?。ㄋ模┏N瘯I組評審意見進行審議。
第十六條 根據安全評價工作的需要,可以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參加評審會議,提出咨詢意見。
第十七條 安委會委員及其親屬與申報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在討論該項目時主動回避。專業組組長應將評審中申請回避情況書面報告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