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 | 工商競爭字〔2011〕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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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1-02-28 | 生效日期 | 暫無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備注 | http://www.qnaic.gov.cn/Doc/Show.asp?ID=269 |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銷售“傍名牌”商品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國家工商總局關于開展打擊“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專項執法行動的通知》規定:“對企業名稱(包括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或者地區企業名稱)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認定處理”。經營者銷售上述違法商品的,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此復。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