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衛生部 衛生部 | 發布文號 | 衛辦監督函〔2006〕4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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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06-09-21 | 生效日期 | 暫無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備注 |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82&cid=361 |
陜西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碘鹽中添加其他營養強化劑審批問題的來函(陜衛法函〔2006〕77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2003年《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取消了強化食品審批,碘鹽生產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工作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碘鹽在生產中添加的營養強化劑應按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GB14880)規定執行。
特此復函。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