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 發布文號 | 食藥監辦許函[2011]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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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1-02-21 | 生效日期 | 暫無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備注 | 暫無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注冊申報與審評工作,根據《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現就保健食品再注冊申請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再注冊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申報資料原件1份、復印件8份。復印件應當與原件完全一致,并符合《保健食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要求(試行)》的有關規定。
二、對于變更申請、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請,申請人應當在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提出。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