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衛生部 衛生部 | 發布文號 | 衛辦監督函〔2007〕8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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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2-12-28 | 生效日期 | 暫無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備注 |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92&cid=361 |
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普通鹽”是否屬于工業鹽是否準許腌制食品使用的請示》(呼中法發〔2007〕89—1號)收悉。經研究,現回復如下:
一、來函中提及呼倫貝爾鹽業公司向腌制企業提供“普通鹽”用于腌制食品,而檢驗報告的樣品名稱為“工業鹽”、“海鹽”、“散鹽”,沒有“普通鹽”。根據現有資料,尚不能判定“海鹽”和“散鹽”是否可用于食品加工。食品加工用鹽必須符合食用鹽的各項要求。
二、《食用鹽》標準(GB5461—2000)已于2000年10月1日起實施,不包括“普通鹽”類別。該標準由全國海湖鹽標準中心歸口并負責解釋,你院可向該中心進一步了解情況。
三、《食品鹽衛生標準》(GB2721—2003)是國家強制性標準,不符合感官指標的產品即為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產品。
專此函復。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