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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對“普通鹽”是否允許用于腌制食品意見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07〕8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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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衛生部

衛生部

發布文號 衛辦監督函〔2007〕857號
發布日期 2012-12-28 生效日期 暫無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備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92&cid=361

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普通鹽”是否屬于工業鹽是否準許腌制食品使用的請示》(呼中法發〔2007〕89—1號)收悉。經研究,現回復如下:

  一、來函中提及呼倫貝爾鹽業公司向腌制企業提供“普通鹽”用于腌制食品,而檢驗報告的樣品名稱為“工業鹽”、“海鹽”、“散鹽”,沒有“普通鹽”。根據現有資料,尚不能判定“海鹽”和“散鹽”是否可用于食品加工。食品加工用鹽必須符合食用鹽的各項要求。

  二、《食用鹽》標準(GB5461—2000)已于2000年10月1日起實施,不包括“普通鹽”類別。該標準由全國海湖鹽標準中心歸口并負責解釋,你院可向該中心進一步了解情況。

  三、《食品鹽衛生標準》(GB2721—2003)是國家強制性標準,不符合感官指標的產品即為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產品。

  專此函復。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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