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衛生部 衛生部 | 發布文號 | 衛辦監督函〔2012〕4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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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2-05-23 | 生效日期 | 2012-05-23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復函批復 | 專業屬性 | 標簽標識 |
備注 | 暫無 |
質檢總局辦公廳:
你廳《關于請明確進口預包裝飲料酒標簽標注有關事宜的函》(質檢辦食函〔2012〕363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規定,預包裝食品應當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生產日期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預包裝飲料酒標簽生產日期可以標示為生產日期、包裝日期、灌裝日期或包裝(灌裝)日期。
專此函復。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