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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食品生產許可中食品安全標準問題的復函(質檢辦食監函[2011]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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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文號 質檢辦食監函[2011]582號
發布日期 2011-05-24 生效日期 2011-05-24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復函批復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暫無

廣西壯族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你局《關于食品生產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提交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問題的函》(桂質監函〔2010〕996號)收悉。經研究,函復以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第二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規定要求后,方可進行生產。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中擬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并提交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企業標準的,須提供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請你局依據《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在食品生產許可工作中嚴格執行企業標準備案等有關要求。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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