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衛生部 衛生部 | 發布文號 | 衛監督食便函[2011]2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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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1-06-21 | 生效日期 | 2011-06-21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復函批復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暫無 |
你協會《關于味精(谷氨酸鈉)生產中使用的原輔材料級別問題的請示》(中發協[2011]24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味精(谷氨酸鈉)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其原料級別應當按照《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食品添加劑使用原料級別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1]321號)執行。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原文件下載: 衛生部監督局關于味精(谷氨酸鈉)使用原料級別問題的復函(衛監督食便函[2011]2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