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發布文號 | 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06年第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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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06-03-24 | 生效日期 | 暫無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2016-06-08 |
備注 | 本法規已廢止,依據請查看:質檢總局關于公布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和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55號) |
近日,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對旅客攜帶的泰國產“紅牛”飲料進行檢驗時發現,該飲料咖啡因含量普遍超過我國衛生標準要求。
為保障進口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出入境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禁止進口泰國產“紅牛”飲料。
二、旅客攜帶泰國產“紅牛”飲料只能作為該旅客本人旅途自用,且每人每次限帶2罐。超出限額部分,由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作銷毀處理。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