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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畜養殖和生鮮乳收購運輸環節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的規定(農牧發[20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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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農業部

農業部

發布文號 農牧發[2011]4號
發布日期 2011-04-11 生效日期 2011-04-11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暫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牧、農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42號)要求,加大對奶畜養殖和生鮮乳收購運輸環節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切實保障生鮮乳質量安全,我部組織制定了《奶畜養殖和生鮮乳收購運輸環節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奶畜養殖和生鮮乳收購運輸環節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的規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42號)要求,加大對奶畜養殖和生鮮乳收購運輸環節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切實保障生鮮乳質量安全,現對有關違法行為作出如下從重處罰的規定。

 

  一、在奶畜養殖過程中使用違禁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依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2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對飼喂了違禁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奶畜所產的生鮮乳,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責令違法行為人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禁藥品,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沒收。

 

  二、生鮮乳收購者在生鮮乳收購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依照《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生鮮乳,以及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生鮮乳貨值金額30倍罰款。

 

  三、生產、銷售的生鮮乳含有違禁物質,不符合國家限量標準的,依照《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鮮乳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生鮮乳貨值金額20倍罰款。

 

  四、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收購生鮮乳的,或者收購《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收購的生鮮乳的,依照《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收購的生鮮乳和相關的設備、設施等物品,并處違法收購的生鮮乳貨值金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有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五、生鮮乳運輸車輛未取得生鮮乳準運證明的,依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運輸的生鮮乳和運輸工具、設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六、法律、行政法規對上述違法行為有新的處罰規定的,對相關違法行為在新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七、奶畜養殖和生鮮乳收購、運輸環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更多相關法規請查看:2011年4月發布和實施的食品相關法規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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