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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的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86號)【2012-01-01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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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 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86號
發布日期 2010-12-28 生效日期 暫無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2012-01-01
備注 本法規已廢止,依據請查看: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83號(關于公布2012年版ECFA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的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見附件)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予以公告。

  大陸出口企業可依法向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臺灣的貨物優惠原產地證書。發證機構應依據本公告附件簽發出口至臺灣的貨物優惠原產地證書。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的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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