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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法監司關于食品衛生檢驗方法問題的復函(衛法監食便函〔2003〕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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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暫無 發布文號 衛法監食便函〔2003〕39號
發布日期 暫無 生效日期 暫無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備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34&cid=361

甘肅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食品衛生檢驗方法問題的請示(甘衛法監函字〔2002〕76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1996)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最大使用量。因此,應按照該標準規定的使用范圍進行采樣檢測,例如,使用范圍規定的是瓜子則將殼和籽仁碾碎混合檢測,使用范圍規定的是花生米則檢測花生米。

  此復。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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