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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于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問題的批復(衛監督函[2010]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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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衛生部

衛生部

發布文號 衛監督函〔2010〕66號
發布日期 2010-02-24 生效日期 2010-02-24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復函批復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暫無

  河北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有關問題的請示》(冀衛監督函〔2010〕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規定,食品生產企業取得相應資質后可以生產食品,但生產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食品時,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沒有取得相應資質的食品生產者辦理所謂的企業標準備案的,衛生行政部門不應受理。

 

  此復。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原件下載:關于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問題的批復(衛監督函[2010]66號)   

   更多相關法規請查看: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相關法規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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