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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口藥品通關口岸管理事宜的公告(國食藥監注[2004]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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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海關總署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 國食藥監注[2004]115號
發布日期 2004-04-30 生效日期 2004-04-30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備注 暫無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實施〈藥品進口管理辦法〉有關事宜的通知》(國食藥監注〔2003〕320號)(以下簡稱《通知》),藥品進口的口岸城市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連市、青島市、成都市、武漢市、重慶市、廈門市、南京市、杭州市、寧波市、福州市、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谑小⑽靼彩小榧訌姽芾?,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海關總署進一步確定了上述18個允許藥品進口的具體通關口岸名單,并作為《通知》附件1下發。實施一段時間以來,取得了一定效果。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迅速發展,藥品在各口岸的進口狀況經常發生變化,為適應貿易發展的新形勢,經研究決定,自2004年5月1日起,不再限定藥品進口口岸城市內直屬海關所轄的具體進口口岸,即在上述18個城市直屬海關所轄的所有口岸均可進口藥品。藥品進口口岸所在地海關憑已注明進口口岸的《進口藥品通關單》辦理有關驗放手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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