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衛生部 衛生部 | 發布文號 | 衛監督函〔2010〕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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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0-01-15 | 生效日期 | 2010-01-15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2016-11-04 |
屬性 | 復函批復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863&cid=361 本法規已廢止,依據請查看: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宣布失效第二批委文件的決定(國衛辦發〔2016〕59號) |
廣東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明確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范圍的請示》(粵衛〔2009〕11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生產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其新品種應當按程序審查批準。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不屬于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的范圍。
此復。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