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發布文號 | 食藥監辦許函[2009]81號 |
---|---|---|---|
發布日期 | 2009-03-10 | 生效日期 | 2009-03-10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專業屬性 | 其他 | |
備注 | 暫無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理順保健食品技術轉讓、變更申請申報事項審批工作流程,按照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批相分離的原則,經研究,自2009年2月19日起,保健食品技術轉讓、變更申請的審批工作流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報國家局食品許可司審批”,調整為“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送國家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審評,報國家局食品許可司審批”。請遵照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日
更多相關法規請查看:國家部委有關保健食品相關法規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