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質檢總局 質檢總局 | 發布文號 | 質檢總局公告2009年第1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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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09-12-14 | 生效日期 | 暫無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備注 | 暫無 |
一、具有完善的動物飼養管理、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二、配備獸醫專業技術人員。
三、須遠離相應的動物飼養場、屠宰加工廠、獸醫院、交通主干道及動物交易市場等場所。
四、四周須有與外界環境隔離的設施,并有醒目的警示標志,入口須設有消毒池(墊)。
五、具備與申請進境演藝、競技、展覽及伴侶動物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飼養條件和隔離舍,具有安全的防逃逸裝置。
六、設有污水和糞便集中消毒處理的場所。
七、有專用捕捉、固定動物所需場地和設施。
八、場內應有必要的供水、電、保溫及通風等設施,水質符合國家飲用水標準。
九、配備供存放和運輸樣品、死亡動物的設備。
十、有供檢驗檢疫人員工作和休息的場所,并配備電話、電腦等必要的辦公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