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 | 工商廣字(2001)第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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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01-04-12 | 生效日期 | 2001-04-12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2009-05-26 |
屬性 | 專業屬性 | 其他 | |
備注 | 本法規已廢止,詳情請查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廢止有關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工商辦字103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抽查了部分核酸保健食品廣告,發現此類廣告違法問題較為普遍,其主要表現:一是超出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范圍對產品功能進行擴大、夸大宣傳,如“調節內分泌”、“增加肌肉、減少脂肪”、“恢復性功能”、“胸部保健”;二是宣傳療效,如“拯救骨骼衰老”、“治療糖尿病、帕金森癥”、“恢復生命青春”等;三是利用新聞報道形式進行廣告宣傳;四是廣告中大量使用國家機關(如衛生部、科學技術部)名義、使用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名義,以及使用醫療機構、醫生、專家、消費者的名義為產品做證明。
為貫徹落實全國整頓與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會議精神,根據《關于“反誤導打虛假”廣告市場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工商廣字(2001)第16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決定,對核酸類保健食品的廣告違法問題在全國進行集中檢查?,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應對核酸類保健食品廣告進行一次集中檢查,對檢查出的違法廣告依法處理。
二、凡超出衛生部批準的核酸保健食品保健功能(見附件)范圍進行虛假、擴大宣傳的,應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七條或者《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十五條查處。
三、對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名義的,對在廣告中使用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或宣傳療效的,分別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查處;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做證明的,依照《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十五條查處。
四、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的,依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宣傳管理的通知》(工商廣字(2001)第37號)第七條認定,依照《廣告法》第四十條查處。
五、各地在執法辦案中涉及保健功能范圍認定有專業技術方面困難的,請及時與當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協調。各地查處的典型案例,請于今年第二季度的每個月末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管司。
附件:衛生部批準的核酸保健食品及功能名單
附衛生部批準的核酸保健食品及功能名單
產品名稱 批準文號 保健功能
1.恒達核酸口服液 衛食健字(1997)第283號 免疫調節
2.潑力金核酸飲品 衛食健字(1998)第615號 免疫調節
3.正分子牌核酸膠囊 衛食健字(1998)第092號 免疫調節
4.中西新生力牌核酸膠囊 衛食健字(1998)第092號 免疫調節
5.珍奧核酸膠囊 衛食健字(1999)第081號 免疫調節
6.珍奧核酸口服液 衛食健字(1999)第0575號 免疫調節??蛊?/p>
7.迪源牌魯迪核酸口服液 衛食健字(2000)第0445號 免疫調節
8.安泰核酸口服液 衛食健字(2000)第0633號 免疫調節
9.御麟牌御麟核酸膠囊 衛食健字(2000)第0649號 免疫調節
10.萊福賽茵牌敬尊核酸片 衛食健字(2001)第0003號 改善記憶。延緩衰老
更多相關法規請查看:國家部委有關保健食品相關法規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