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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燈影是否為牛肉商品土特產專用名稱的批復(商標審(2003)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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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 商標審(2003)27號
發布日期 2003-03-13 生效日期 2003-03-13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復函批復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暫無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燈影是否為牛肉商品土特產專用名稱的請示》(川工商[2003]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使用在商標注冊用 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29類牛肉罐頭等商品上的“燈影牌”商標,是四川燈影牛肉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商標,申請日期為1980年5月3日,注冊號為第141529號,其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二、經調查了解,達縣燈影牛肉是四川省達縣的著名特產,因成品片薄如紙,可透燈影而得名,歷史可溯至1898年,以“達縣雙精牌燈影牛肉”為條目收入商務印書館1991年出版的《中國土特名產辭典》。

 

  鑒于上述情況,我局認為,四川燈影牛肉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對第141529號“燈影牌”注冊商標依法享有專用權,但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燈影牛肉”文字。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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