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衛生部 衛生部 | 發布文號 | 衛監督發[2005]336號 |
---|---|---|---|
發布日期 | 2005-08-12 | 生效日期 | 2005-12-01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規范性文件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暫無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用于生活飲用水消毒的消毒劑和消毒設備的衛生監管,我部組織制定了《生活飲用水消毒劑和消毒設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試行),作為對《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的增補,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實施,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附件:《生活飲用水消毒劑和消毒設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試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
生活飲用水消毒劑和消毒設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試行)
1.范圍
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消毒管理辦法》制定本規范,用于生活飲用水消毒劑和消毒設備的衛生安全評價,本規范規定了用于生活飲用水消毒的消毒劑和消毒設備的衛生安全要求和檢驗方法。
2.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2.1消毒劑 殺滅生活飲用水中微生物的化學處理劑
2.2消毒設備 產生生活飲用水消毒劑或消毒作用的設備
2.3消毒副產物 消毒劑或消毒設備使用后在消毒生活飲用水過程中產生的副產物
2.4新產品 依據新原理、新有效成分生產的消毒劑和消毒設備,以及消毒劑的新劑型和新復配制劑。
3.衛生要求
3.1 所有消毒劑和消毒設備按說明書規定的使用方法,以表1所列檢驗步驟,檢驗結果均能達到生活飲用水消毒目的;各項微生物指標均符合現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的要求。
3.2 消毒劑和消毒設備在消毒過程中余留在生活飲用水中的消毒劑殘留物、由原料和工藝過程中帶入的雜質含量不應超過現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限值要求;消毒過程中產生的消毒副產物濃度不應超過現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限值要求。
3.3 消毒劑及其原料副產物和消毒設備使用后水中可能帶入現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未予規定的有害物質時,該有害物質在生活飲用水中的限值可參考國內外相關標準判定,且該有害物質增加量不應超過相關標準限值的10%。
如果上述有害物質沒有可參考相關標準時,應按毒理學安全性評價程序進行試驗以確定物質在飲用水中最高容許濃度。容許增加值為最高容許濃度值的10%。
3.4 消毒劑衛生要求 根據說明書規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飲用水消毒劑評價劑量》計算處理后生活飲用水中金屬離子增加量、無機物增加量和有機物增加量不應超過現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中規定限值的10%;總α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不應增加。
按表3《總體性能試驗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結果應符合現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要求。
3.5 消毒設備衛生要求 根據說明書規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飲用水消毒劑評價劑量》計算處理后生活飲用水中金屬離子增加量、無機物增加量和有機物增加量不應超過現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中規定限值的10%;總α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不應增加。
按表3《總體性能試驗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結果應符合現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要求。
消毒設備中與生活飲用水接觸部分的浸泡試驗應符合現行《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要求。
4.檢驗
4.1 消毒劑
4.1.1總體性能試驗按表3規定項目進行。
4.1.2 消毒效果按照表1規定項目檢驗;用于疫源地或特殊條件下的生活飲用水水源水的消毒效果檢驗參照《消毒技術規范》(2002年版)2.1.4節進行。
4.1.3主要原料按《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規定》(2001年版)3.4節“消毒劑”項目進行。
4.2 消毒設備
4.2.1 總體性能試驗按表3規定項目進行。
4.2.2 消毒效果按照表1規定項目檢驗;用于疫源地或特殊條件下的生活飲用水水源水的消毒效果檢驗參照《消毒技術規范》(2002年版)2.1.4節進行檢驗。
4.2.3 消毒設備中與飲水接觸部分按《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規定》(2001年版)的3.3節進行浸泡試驗。
4.2.4 消毒設備產生的消毒劑的主要化學原料按附錄A和表3要求進行檢驗。
5.檢驗方法
5.1生活飲用水化學消毒劑的樣品采集和配制見附錄A
5.2理化和微生物檢驗方法按照《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2001年版)執行。附錄B是對《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2001年版)銻和亞氯酸鹽的補充檢驗方法,作為銻和亞氯酸鹽檢測的第一方法。
5.3生活飲用水化學消毒劑毒理學安全性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的具體步驟參照《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安全性評價規范》(2001年版)的附錄B進行。
附表下載.doc
附錄下載.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