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被告人風華(化名)使用中藥材、藥酒和白酒泡制壯陽酒,以每兩15元的價格在其經營的店鋪內銷售。2018年8月,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支隊對該地點進行調查,現場繳獲其銷售的壯陽酒5升。經鑒定,繳獲的壯陽酒內檢測出西地那非成分。
裁判結果
市南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風華銷售明知加入西地那非成分的自制藥酒,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市南法院判決風華的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同時禁止被告人風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官說法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西地那非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食品或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中添加屬于違法行為。本案中,被告人風華明知藥酒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仍用于銷售,其行為依法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予處罰。
案件索引:(2020)魯0202刑初40號
相關法律條文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
?。ǘ﹪鴦赵河嘘P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
?。ㄈ﹪鴦赵河嘘P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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