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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江蘇省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三批)

  為持續推進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近期,江蘇省市場監管系統查辦了一批未經許可充裝液化氣、銷售劣質鋼筋、銷售未經認證兒童玩具等違法案件。為進一步

  為持續推進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近期,江蘇省市場監管系統查辦了一批未經許可充裝液化氣、銷售劣質鋼筋、銷售未經認證兒童玩具等違法案件。為進一步發揮震懾違法者、警示經營者作用,現將全省第三批影響較大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案例2


  南通市海門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萬興食品批發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食品案

 

  2021年6月,南通市海門區市場監管局對海門市萬興食品批發部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食品案作出罰款15.6萬元的行政處罰,并將涉刑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2021年4月,南通市海門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其從當事人購進的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涉嫌假冒。經查,當事人采購的600箱同批次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使用的商標注冊證號與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注冊的商標號同為24144331,而當事人使用上述商標未經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的許可和授權。

 

  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預包裝食品經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行為。海門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并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經營“假冒山寨食品”等不法行為,不僅侵犯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對食品安全造成嚴重影響。在食品經營中,部分經營戶只追求利潤,對食品來源把關不嚴,也為假冒偽劣食品的存在創造了條件。為保障食品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海門區市場監管局嚴厲打擊侵權假冒食品等違法行為,不斷凈化市場環境,規范市場經營秩序,保障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6


  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張家港金蘭水產冷藏公司疫情期間無證從事食品生產案

 

  2021年3月,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對張家港金蘭水產冷藏公司疫情期間無證從事食品生產案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05萬元,罰款18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月12日,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對張家港金蘭水產冷藏有限公司開展進口冷鏈食品專項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廠房內存放有9箱進口冷凍南美鯧魚,包裝標簽顯示,生產日期為2019年2月28日,保質期為18個月,已過期。另有1箱已脫包的冷凍南美鯧魚,工人正在對其進行加工。在當事人冷庫內發現1箱已加工完的南美鯧魚,包裝上標明當事人廠名廠址及生產許可證號,生產日期已經標成了加工時的日期。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無法提供上述進口冷凍南美鯧魚的報關單、檢疫證明、核酸證明、消殺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也無法提供相關的進貨查驗記錄和出廠檢驗記錄。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加工車間實施了查封,并監督當事人將上述冷凍南美鯧魚當場實施了銷毀。

 

  當事人無證從事食品生產、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進貨時未查驗相關證明文件等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經營未經檢疫且無合法來源的進口過期冷凍食品存在很大的安全風險,是“鐵拳”行動打擊重點之一。食品經營企業理應從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角度出發,履行好企業主體責任,做好進口食品檢驗檢疫、核酸檢測、消殺等相關工作。本案中執法人員當場查封違法加工場所,并督促當事人將過期食品當場銷毀,防止了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食品流入市場。

 

  案例10


  南京市浦口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藍云鹵菜店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肉類制品案

 

  2021年4月,南京市浦口區市場監管局對藍云鹵菜店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冷凍豬蹄案作出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月18日,南京市浦口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藍云鹵菜店在湯泉街道瓦殿村的家中后院冷庫中存放有20箱無中文標簽的冷凍豬蹄,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驗報告、消毒證明、南京市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出庫證明等材料。執法人員現場對涉案貨物依法予以查封,并對涉案貨物、冷庫環境、有關人員進行了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驗,結果均為陰性。

 

  經查,2021年1月13日,當事人從六合區南京滬江商貿城購進20箱,重量為200kg的豬蹄,購進價格為300元/箱,金額0.6萬元,準備制作鹵豬蹄予以售賣。2021年2月3日,浦口區市場監管局委托南京海關動植物與食品檢測中心對該批次冷凍豬蹄進行抽檢,檢驗結論為合格。

 

  當事人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肉類制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南京市浦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作出沒收20箱冷凍豬蹄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疫情防控期間,進口冷鏈食品安全備受關注,市場監管部門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開展進口冷鏈食品、冷庫經營單位執法檢查。本案的查處,嚴厲打擊了冷鏈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避免未經檢疫檢驗肉制品流入市場,有效保護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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