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放一點,好看、好賣。”
早餐店主汪某某為自己的無知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近日,汪某某因“炸油條”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經由洞頭檢察提起公訴,被洞頭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開庭現場
汪某某是洞頭北岙街道一家早餐店老板,主要經營包子、油條等食物。為增加油條的“賣相”,招攬生意,其明知不允許使用過量添加劑,還是在炸油條時放入過量的明礬。4月28日,洞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對汪某所出售的油條進行抽樣檢測。結果顯示,抽檢的樣本油條中鋁的含量超過5倍!538mg/kg遠遠超過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添加標準100mg/kg。
明礬作為食品添加劑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必須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過量鋁的攝入會影響人體對鐵、鈣等成份的吸收,導致骨質疏松、貧血,甚至影響神經細胞的發育,造成癡呆。
檢察官提醒
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汪某某為了追求食品的美味、易銷售,在自己生產、銷售的早餐食品中超限量使用添加劑,忽視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必須要接受相應的刑事懲罰。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不容兒戲。舌尖上的安全,不僅需要主管部門的監督, 更需要的是生產經營者的良心生產、誠信經營。本案的辦理警示著所有生產經營者要合法合規、遵循職業操守、堅持初心,莫為了追求丁點利益而昧著良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