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鎮江市公安機關食藥環偵部門通過開展“平安餐桌”專項行動,強化與行政監管部門融合作戰,先后偵辦了一批加工、銷售、貯存食品過程中濫用食品添加劑甚至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刑事案件。
案件破獲
01
近期,丹徒公安分局會同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行動中查獲一名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犯罪嫌疑人羅某某,檢查發現羅某某在制作油條過程中大量添加食用銨明礬(硫酸鋁銨),后經檢測,油條中鋁的殘留量為486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目前,犯罪嫌疑人羅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02
8月13日,新區公安分局會同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突擊檢查,抓獲兩名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犯罪嫌疑人劉某勝、周某紅,現查明:2021年3月至5月間,犯罪嫌疑人劉某某伙同周某某,在二人經營的包子饅頭店內,以糖精鈉代替部分綿白糖生產甜饅頭并出售,非法獲利1000余元。目前,二人均已被移送起訴。
03
9月13日,句容市公安局會同句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聯合執法,抓獲1名生產、名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經查:2020年5月以來,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在位于南京市江寧區陸郎鎮一作坊內,明知肉類產品中禁止添加苯甲酸鈉作為添加劑,其為了達到防腐效果,在制作的鹵雞爪中加入苯甲酸鈉,并銷往句容、江寧等地。目前,汪某某已被句容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04
9月16日,潤州公安分局聯合市場監管部門抓獲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春及王某。經查,今年下半年以來,犯罪嫌疑人李某春及王某因自家經營的熟食店生意不好,遂從他人處購買罌粟原植物并在熬制熟菜鹵汁時故意加入,之后將熬制的鹵汁及熟食共同在熟菜店進行銷售。目前,李某某、王某已被潤州分局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05
9月7日,揚中市局聯合市場監管部門抓獲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陳某良。經查,犯罪嫌疑人陳某良自今年8月份以來,為吸引顧客擴大營利,撿拾罌粟莖稈,洗凈切碎后加入其經營的熟食店內的湯鹵中,并對外銷售經湯鹵烹煮的豬頭肉,經對銷售的鹵豬頭抽查檢驗,檢驗出含有罌粟堿成分。
濫用食品添加劑及有毒
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危害
1、長期食用含鋁泡打粉制作的面點,會使人過量攝入鋁,干擾機體細胞和器官的正常代謝,尤其對老人、兒童、孕婦危害最大。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小麥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產中不得使用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等面制品內鋁含量不得超過100mg/KG。
2、糖精鈉、甜蜜素都是食品添加劑,除了讓食物變甜之外,沒有任何營養價值,相反,還會影響食物的吸收,影響消化,可能還有一定的致癌性。根據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糖精鈉、甜蜜素屬于在蒸制饅頭、包子等面制品中禁止添加的食品添加劑 。
3、苯甲酸鈉是一種常用的防腐劑,它一般用于調味品、飲料當中,苯甲酸鈉與人體內的胃酸會發生反應,生成苯甲酸,苯甲酸有一定的毒性,長期食用會引起人慢性苯中毒。根據國家相關標準要求,苯甲酸鈉不允許在肉制品中使用。
4、罌粟殼是國家禁止在食品制作過程中添加的物質,長期服用非法添加罌粟成分的制品是有健康風險的,可能對神經系統、消化系統、內分泌系統造成損害,最大的風險就是上癮依賴,具有潛在吸食毒品的風險。
警方提示
根據《刑法》和“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至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至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上述五起案件中,7名犯罪嫌疑人在已收到行政部門告知書的情況下,仍然在油條、饅頭、雞爪、熟菜等食品制作加工過程中超限量、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或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嚴重危害到食用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公安機關對此將實施零容忍打擊。警方提示廣大食品經營戶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要因追求賣相和口感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廣大市民如發現類似案件線索,可向公安或市場監管部門積極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