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公益訴訟起訴人咸寧市人民檢察院與被告毛某某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一案在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毛某某在市級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2000元。這是咸寧首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案情回顧
經查明,2021年3月3日、3月5日,毛某某在明知食品中禁止添加罌粟殼的情況下,仍出于招攬生意的目的,在其經營的面館湯底中添加罌粟殼,向過往的貨車司機及附近群眾進行銷售,銷售金額合計約1200元。3月5日,兩貨車司機在毛某某的面館就餐后發生交通事故,經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尿液毒品檢測均呈陽性。3月6日,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在毛某某的面館中扣押罌粟殼5顆。
該案由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王洪斌擔任審判長,并組成7人合議庭。經法院審理認為,舌尖上的安全已成為當今公眾日益關注的話題,它關系到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被告毛某某為獲取經濟利益在其制作和銷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危害公民身體健康,該行為與文明、和諧、誠信經營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違背,其行難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遂作出上述判決。
人民陪審員當庭對毛某某的行為進行釋明和法律宣講,毛某某認識到自己行為后果的嚴重性及社會危害性,并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悔過。毛某某的行為同時也被司法機關追究了刑事責任。
罌粟殼是一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罌粟殼中的生物堿成分,具有潛在的使人上癮以及危害健康的可能,能使人體產生快感,對心臟、神經系統等有一定的毒害。對絕大多數從未接觸過毒品,尤其是對毒品有高度敏感性的人,其危害更甚。因此,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罌粟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