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0日,由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范某某、高某某等7件7人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開庭并宣判。西固區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部門指控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等7人支付消費者購買性保健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在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并判令被告召回其銷售的性保健品進行銷毀,對于無法召回的,在市級媒體上刊登消費警示,說明相關保健品的危害性,提醒消費者不得使用。
公開宣判
經審查,范某某、高某某等7人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也未提供所銷售保健品的合格證等證明文件的情況下,分別在安寧區、西固區等多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銷售性保健品。公安機關查獲后,委托有檢驗資質的相關單位鑒定,范某某、高某某等7人銷售的性保健品中含有國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范某某、高某某等7人在明知所銷售的性保健品無合法資質及產品質量證明的情況下,仍購進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銷售,其行為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健康權。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被告范某某、高某某等人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鑒于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在食品安全領域提起十倍懲罰性賠償制度尚處于探索期,辦案人員多次與西固區人民法院就該案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的可行性進行充分討論、研究,一致認為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更能有力打擊在保健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對潛在的違法者予以警示,有效維護市場秩序,切實守護人民群眾的健康。
經審理,西固區人民法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范某某、高某某等7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同時,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全部請求。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并愿意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檢察官提醒
“民以食為天,食以民為安。”雙節來臨之際,加之近期疫情防控形勢嚴重,檢察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囤貨”的時候,要更加注重食品安全,看清食品包裝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等基本信息,謹防購買“三無”產品,注意索要購物小票等憑證,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