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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相關負責人就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2021年12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何莉、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安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

  2021年12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何莉、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安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郭立新出席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和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

 

  問:“一老一小”是社會普遍關心關愛的兩個群體,也是最容易因食品安全受到侵害的群體。請問《解釋》對“一老一少”的特殊保護體現在哪些方面,能否舉例說明?

 

  答: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由于身體機能原因,更容易受到不安全食品的侵害。如何讓“一老一小”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全社會共同關心的大事,也是司法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針對司法實踐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護的薄弱環節,《解釋》從多方面對保護該群體的食品安全作出規定。

 

  比如,針對特殊食品作出規定。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往往是嬰幼兒主要營養物質來源,甚至是唯一營養物質來源。為此,《解釋》明確規定,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同時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主輔食品,將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比如,針對特殊機構場所作出規定。一些中小學校園周邊成為“五毛食品”泛濫的重災區。這些食品往往添加過量食品添加劑,甚至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質。同時,學校、幼兒園和養老院的食品安全事件仍時有發生。對此,《解釋》明確規定,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再比如,針對“保健品坑老”行為作出規定。近年來,一些不良商家抓住老年人有較強保健需求的心理,通過“免費體檢”、“健康講座”、“專家義診”、“夸大療效”等花樣繁多的手段,虛構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療效,欺騙老年人高價購買,牟取暴利。此類“保健品坑老”案件頻發,犯罪性質惡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對此,《解釋》明確規定,實施此類犯罪,符合詐騙罪規定的,依照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銷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這些規定,有利于斬斷伸向老年人的罪惡之手,有效保護老年人的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


  問:近年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有哪些新情況新特點,檢察機關在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方面采取了哪些有針對性的做法和舉措?

 

  答:近年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強調要堅持“四個最嚴”要求。今年6月,黨中央專門印發《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強調“依法從嚴懲治危害食品藥品安全、污染環境、危害安全生產等犯罪,切實保障民生福祉”。檢察機關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積極推動完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

 

  檢察機關通過辦案發現,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呈現三方面新情況新特點,需要強化防范、依法打擊。一是非食用物質在食品中被非法使用或濫用。檢察機關辦案發現,一些農藥、獸藥或其他非食用物質被非法使用或濫用的情況頻頻發生。如,使用琥珀膽堿毒鏢殺狗、工業稀硫酸浸泡毛丹、克百威毒殺野鴨、在韭菜中超量使用腐霉利、在烏雞上使用氧氟沙星等,相關犯罪手段迭代更新,危害疊加升級。二是通過網絡直播、微商等方式層層銷售。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該類犯罪銷售模式逐漸由傳統實體店銷售轉向網絡營銷。犯罪分子通過網絡直播、微商等方式層層銷售,通過虛假宣傳、給予返利等形式吸引大量消費者。這種模式短期內可將銷售范圍覆蓋到全國甚至境外,受害人分布范圍廣,偵查取證難度升級。如上海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被告人生產添加西布曲明的“瘦身咖啡”后,制作銷售網站、虛假防偽二維碼等,通過網絡渠道銷售至全國各地,銷售金額830余萬元,危及眾多消費者身體健康。 三是犯罪產業化、鏈條化趨勢明顯。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借助合法公司的外衣,采用企業化經營方式制售偽劣食品,內部組織嚴密,生產、加工、運輸、倉儲、銷售等各個環節均有專人負責,犯罪隱蔽性、反偵查能力強,打擊根除難度大。如北京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假冒某知名品牌烤鴨案中,已經形成上游提供假冒包裝材料—中游小作坊加工制作—下游向導游銷售—末端經由導游向游客出售的完整犯罪鏈條,銷售金額286萬余元。

 

  針對上述新情況新特點,檢察機關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用足用好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采取更有針對性的做法和舉措,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易發多發態勢,更實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一是始終保持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高壓態勢。自2021年6月起,最高檢與農業農村部等六部委聯合開展為期三年的食用農產品“治違禁、控藥殘、促提升”專項行動,重點打擊農藥獸藥殘留嚴重超標、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禁、限用物質犯罪,通過掛牌督辦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加強對下指導等,持續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打擊力度。在具體辦案中,注重全鏈條打擊犯罪,積極引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深挖犯罪,徹底鏟除犯罪源頭、摧毀犯罪網絡。綜合運用自由刑、罰金刑、職業禁止、禁止令等組合量刑建議,提高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成本,確保形成有力震懾。2021年1至9月,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9442人,同比上升21.7%。二是主動加強與執法司法機關的協作配合。各地檢察機關通過信息共享、線索通報、聯席會議、聯合督辦、專項督查等方式,與其他執法司法機關強化協作、形成合力。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規定》,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雙向銜接機制,認真履行立案監督職責,同時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檢察意見移送其依法處理,將最嚴厲的處罰同步落實到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中。此外,還注重強化類案監督,努力通過監督一案,實現影響一片的效果,推動食品監管機制進一步健全完善。三是積極參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綜合治理。各地檢察機關對案件中反映出的食品監管部門或涉案單位制度機制漏洞,有針對性地制發檢察建議。加強法治宣傳,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6·7”世界食品安全日等重要節點,通過以案釋法,引導公眾提高對偽劣食品的辨識能力,增強法治維權意識。

 

  問:剛才介紹的檢察機關在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做法和經驗,在研究起草“兩高”《食品解釋》時是否有所體現和借鑒?

 

  答:我們在研究起草“兩高”《食品解釋》過程中,堅持問題導向,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和聽取全國檢察系統的意見,吸收和借鑒好的做法和經驗。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強化與《食品安全法》的銜接,貫徹“四個最嚴”要求。2013年“兩高”《食品解釋》制定出臺后,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食品安全法》進行了全面修訂,2019年國務院發布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完善食品安全標準等基礎性制度,落實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是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基礎性法律。《食品解釋》特別注意與《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保持銜接和協調。比如,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具體情形對照《食品安全法》作了調整補充。再如,參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對生產、銷售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以及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或者以更改生產日期、保質期、改換包裝等方式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嚴重違法、具有較高食品安全風險,可能構成犯罪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作出明確規定,推動將《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落實落地落細。

 

  二是強化全鏈條打擊,助力全過程監管。由于食品“從農田到餐桌”,鏈條長、體量大,風險點多,給不法分子以更多可乘之機。因此,《食品解釋》特別注意用足用好刑法規定,打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關罪名的“組合拳”: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上游犯罪,即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食用農產品的非食品原料等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對違反食品安全標準濫用食品添加劑,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典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區分其行為性質及危害性,分別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定罪處罰;同時對外圍或者提供協助的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行為,分別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食品監管瀆職罪等定罪處罰。

 

  三是強化可操作性,適應司法實踐需要。司法解釋緊密聯系司法實踐,針對可能存在不同認識和做法的問題,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強化司法解釋的可操作性,便于執法司法機關理解和執行。比如,“兩高”《食品解釋》對“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認定問題,增加了“因危害人體健康”而被禁用的前提條件,提示辦案人員對非食品原料是否具有毒害性進行實質性判斷,防止和避免司法辦案中因食品安全標準不明確導致案件辦理質量受到影響。再如,針對近年來執法司法實踐反映比較突出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專門性問題的認定問題,《食品解釋》提出了鑒定意見、檢驗報告和認定意見三種認定途徑,推動形成“專業性問題專業部門解決,法律問題司法機關解決”的理念和機制,提升案件辦理質效。

 

  問:注水肉為人民群眾所深惡痛絕?!督忉尅坊貞罕婈P切,增加了對畜禽屠宰相關環節注水注藥行為的定罪處罰規定。請問《解釋》的規定基于哪些考慮?

 

  答:近些年來,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賺取黑心錢,給進入屠宰相關環節的生豬等畜禽惡意注水,導致大量注水肉流向百姓餐桌,為人民群眾深惡痛絕。注水肉不僅會破壞肉的營養成分,降低肉的品質,而且還容易滋生有害細菌、毒素,加速肉的腐敗,具有相當大的食品安全風險。更為惡劣的是,不法分子為了增加保水效果,在注水的同時還注入藥物,藥物殘留則進一步增加了食品安全風險。不法分子還不斷翻新藥物配方,既有“瘦肉精”類的禁用藥物,也有獸藥、人用藥,還有不法分子自己配制的化學物質。《解釋》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懲治力度,第十七條第二款對畜禽屠宰相關環節注水注藥行為的定罪處罰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該條款,對于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藥物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對于使用獸藥的,如果肉品中獸藥殘留量超標,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可按照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對于肉品中獸藥殘留量雖然不超標,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根據該條款,僅查明有注水行為的,對于注入污水,造成肉品微生物等污染物超標的,可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對于肉品污染物雖然不超標,但肉品含水量超標,且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對于肉品污染物和含水量都不超標,不能認定為犯罪的,可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實踐中,畜禽注藥后,由于藥物代謝原因,往往難以從肉品中檢出藥物殘留,進而造成取證難、鑒定難、定性難的問題。根據《解釋》規定,在屠宰相關環節只要證明有注藥行為,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即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僅適用于畜禽進入屠宰場后的屠宰環節,還適用于屠宰前的運輸等相關環節。

 

此外,對畜禽注水注藥違法犯罪通常發生在私屠濫宰窩點,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我國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因此私設屠宰廠(場)屠宰生豬行為違反了國家規定。對此,《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可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通過這些規定,實現對此類犯罪的全鏈條、全方位懲治,讓老百姓吃上放心肉。 

      相關報道: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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