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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偷梁換柱”造假酒 自釀苦果終獲刑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北辰法院嚴格貫徹黨中央關于食品安全的部署要求,一以貫之落實“四個最嚴&rdqu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北辰法院嚴格貫徹黨中央關于食品安全的部署要求,一以貫之落實“四個最嚴”,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堅決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普法宣傳,充分發揮案例指引作用,引導公眾了解食品安全犯罪構成及法律后果,增強公眾的維權意識,本公眾號將在食品安全宣傳周分期發布我院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典型案例,讓我們一起來“敲黑板”。


 “偷梁換柱”造假酒 自釀苦果終獲刑


  ——被告人王某某、張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假冒注冊商標案

 

  簡要案情

 

  2021年7月至9月間,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某從他處購買散裝酒、瓶裝酒及灌裝白酒工具、多種品牌白酒包裝材料等放置于天津市武清區某平房內,在未取得任何生產資質或授權的情況下,雇傭被告人張某在該處制作多種品牌的假酒。后被告人王某某將制作好的白酒運至天津市西青區某村、北辰區某村存儲。公安機關在制酒地及存儲地查獲假冒多種品牌酒共2849瓶及大量包材。經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涉案的白酒貨值金額總計110萬余元,其中合格產品的白酒貨值金額9萬余元,不合格產品的白酒貨值金額100萬余元。

 

  裁判結果

 

  北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張某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白酒,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及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假冒注冊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及假冒注冊商標罪。結合本案具體犯罪事實及認罪情況,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告人生產假酒的行為既擾亂了市場秩序,又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依法受到了刑事處罰。生產經營者應誠信經營,切莫利益熏心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選購酒品時要擦亮眼睛,盡量選擇貨源可靠的正規商場,仔細甄別外包裝,特別是有無注冊商標、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產品批準號等,不要給制售假酒者可乘之機,避免經濟損失。

 

  供稿: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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