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農業部辦公廳 農業部辦公廳 | 發布文號 | 農辦政函〔2014〕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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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4-02-24 | 生效日期 | 暫無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備注 |
內蒙古自治區種子管理站:
你站《關于申請對“商品種子生產有關問題”進行解釋的報告》(內農種站辦字〔2014〕6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種子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生產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應當在依法取得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種子生產。
農業部辦公廳
20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