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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在產品包裝物上宣傳、介紹產品是否屬于廣告問題的答復(工商廣字〔1996〕第319號)【2010-12-07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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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發布文號 工商廣字〔1996〕第319號
發布日期 1996-10-07 生效日期 暫無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2010-12-07
備注 本法規已廢止,詳情請查看:關于公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工商辦字〔2010〕247號)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藥品包裝上有廣告內容是否屬于印刷品廣告的請示》(津工商標〔1996〕18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廣告法》第二條的規定,在包裝物上直接或者間接宣傳、介紹產品,是廣告的一種形式;對含有產品宣傳、介紹內容的包裝物,應認定為廣告宣傳品。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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