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發布文號 | 工商廣字〔1996〕第3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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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996-10-07 | 生效日期 | 暫無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2010-12-07 |
備注 | 本法規已廢止,詳情請查看:關于公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工商辦字〔2010〕247號) |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藥品包裝上有廣告內容是否屬于印刷品廣告的請示》(津工商標〔1996〕18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廣告法》第二條的規定,在包裝物上直接或者間接宣傳、介紹產品,是廣告的一種形式;對含有產品宣傳、介紹內容的包裝物,應認定為廣告宣傳品。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