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 | 食藥監藥化管便函〔2013〕191號 |
---|---|---|---|
發布日期 | 2013-12-16 | 生效日期 | 2013-12-16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進出口,其他 |
備注 | http://www.cfda.gov.cn/WS01/CL0846/95134.html |
行政受理服務中心、保健食品審評中心:
近期發現,部分進口化妝品并未在原產國(地區)上市銷售,提交申報資料時以在原產國(地區)允許銷售的證明文件代替銷售證明文件。
《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資料要求》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進口化妝品首次申報時應提交產品在生產國(地區)或原產國(地區)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文件。請你中心分別在受理、審評環節嚴格審核把關。已受理的進口產品,僅該項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對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和特殊用途化妝品分別按“完善資料后建議通過”和“補充資料后建議批準”程序要求申請人補充相關資料。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化妝品注冊管理司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