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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嚴格規范進口化妝品銷售證明文件審查要求的函(食藥監藥化管便函〔2013〕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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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 食藥監藥化管便函〔2013〕191號
發布日期 2013-12-16 生效日期 2013-12-16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其他 專業屬性 進出口,其他
備注  http://www.cfda.gov.cn/WS01/CL0846/95134.html

行政受理服務中心、保健食品審評中心:

 

  近期發現,部分進口化妝品并未在原產國(地區)上市銷售,提交申報資料時以在原產國(地區)允許銷售的證明文件代替銷售證明文件。

 

  《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資料要求》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進口化妝品首次申報時應提交產品在生產國(地區)或原產國(地區)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文件。請你中心分別在受理、審評環節嚴格審核把關。已受理的進口產品,僅該項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對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和特殊用途化妝品分別按“完善資料后建議通過”和“補充資料后建議批準”程序要求申請人補充相關資料。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化妝品注冊管理司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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