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 | 食藥監辦許[2011]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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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1-04-11 | 生效日期 | 2011-04-11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專業屬性 | 其他 | |
備注 | 暫無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化妝品行政許可工作,經研究,現對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補發申請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根據《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國食藥監許〔2009〕856號)的要求,原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載明行政許可在華責任單位的,申請補發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時,除按《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資料要求》第十一條提交申請補發的相關資料外,還應補充提供下列資料:
一、生產企業出具的撤銷原行政許可在華責任單位的情況說明及其公證書;
二、原行政許可在華責任單位簽署的知情同意書。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