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發布文號 | 質檢辦食監函〔2011〕13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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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1-12-08 | 生效日期 | 2011-12-08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復函批復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http://www.njzj.gov.cn/fluentoms/site/njzj/article_a2011122122526.html |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你局《關于處理食品用香精香料檢出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案件有關問題的請示》(粵質監[2011]203號)收悉。經研究,意見如下:
一、關于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限量
根據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通報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最大殘留量的函》(衛辦監督函[2011]551號)和《關于通報食品用香精香料適用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最大殘留量有關問題的函》(衛辦監督函[2011]773號)的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的鄰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巳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和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最大殘留量分別為1.5mg/kg、9.0mg/kg和0.3mg/kg。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總含量(以衛生部公布的17種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計算)不得超過60mg/kg(人為添加情況除外)。在食品用香精香料加工中,原料帶入不屬于人為添加因素。
二、關于超限量情況的處置
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超過規定限量值的,應依據《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置。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最大殘留量執行日期以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通報食品用香精香料適用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最大殘留量有關問題的函》(衛辦監督函[2011]773號)規定之日為準。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