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農業部 農業部 | 發布文號 | 農業部公告第18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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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2-11-29 | 生效日期 | 2012-11-29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通告公告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2017年修訂: 根據農業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范性 文件的決定 刪去公告中關于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勞動合同”和“職業資格證書或鑒定合格證明”的要求,將“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修改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刪去公告關于提供“管道儀表圖”和與“飼料加工設備維修工”“飼料廠中央控制室操作工”有關的要求。 將公告中的“申報材料一式兩份(應包括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光盤),其中一份報送農業部,省級飼料管理部門留存一份”修改為“申報材料一式兩份(應包括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光盤),其中一份報送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承擔具體受理工作的機構留存一份”。“企業應當提供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指定的飼料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主成分指標檢測方法驗證結論復印件”修改為“企業應當提供省級及以上飼料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主成分指標檢測方法驗證結論復印件”。 |
2012年5月1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以下簡稱《條例》)經修訂后正式施行。為深入貫徹落實《條例》制度和要求,規范飼料行業行政許可工作,指導飼料行政許可申請人正確理解審批要求,我部制定了《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和《單一飼料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現予公布。農業部2006年2月28日發布的《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申報材料要求》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農業部
2012年11月29日
附件:
附件1: 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doc
附件4: 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doc
附件5: 單一飼料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