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衛生部 衛生部 | 發布文號 | 衛辦監督函〔2012〕9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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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2-10-19 | 生效日期 | 2012-10-19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復函批復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暫無 |
中國酒業協會:
你會《關于啤酒生產企業自產自用二氧化碳(CO2)有關問題的建議函》(中酒協啤酒[2012]17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在啤酒釀造過程中由酵母發酵成酒精產生的經啤酒生產企業收集處理后再用于啤酒生產的二氧化碳,不作為食品添加劑管理。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啤酒生產過程質量控制,確保自產自用二氧化碳的安全性。
專此函復。
衛生部辦公廳
2012年10月19日